epcs16 epc项目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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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epc项目最低限额
  2. 福建epc管理办法

epc项目最低限额

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

epc项目最低限额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

福建epc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令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规划与指导下,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并联审批、信息公开,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实现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的统一门户,提供办事指南、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在线开展相关行政审批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对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包括对项目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等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要充分利用平台信息归集功能,推进项目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互通共享;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体系架构

第五条在线平台负责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第六条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省发改委。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作为牵头单位履行所在市、县(区)在线平台的综合协调职责。

第八条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查、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推送项目相关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明确监管要求,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第九条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指定专门的保障运维单位,按照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系统的改造对接工作,确保项目信息能按规范要求及时归集到在线平台。

第三章项目代码

第十条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编码规则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一要求执行。报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在线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收申报材料、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时,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平台监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单位填报信息的规范化指导,提高项目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五条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检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相关信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交换至在线平台。各级各部门向在线平台交换信息等应用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通过数据交换等途径交换至在线平台;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至在线平台。

第十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信息要及时交换至在线平台,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应用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要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由厦门市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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